更新时间:2023-03-09 11:48:34 | 编辑:通连标准 | 浏览:834
被业界称为中国RoHS2.0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6日颁布,并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帮助相关方理解新规各项要求,确保有效实施,工信部节能司组织编制了《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Q1.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管理办法》的上位法?我国制修订《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是一部部门级规章,其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开发绿色产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2.将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工作作为我国工业清洁生产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的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
3.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纳入行业管理,实现法制化并与国际接轨;
4.推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替代或减量化,倡导生态设计,促进电器电子产品在生产、使用及末端处置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5.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确保实现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Q2.《管理办法》是在原《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部新部门规章,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了哪些主要调整?
答: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具体要求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1.适用范围
原办法修订后,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在原办法中称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但核心内容都是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2.有关合格评定制度
《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不同的是:对于“第二步”涉及的合格评定模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指出“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即将依据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评定制度,并依据《管理办法》中确定的程序另行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具体措施和办法。
3.删除了有关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管理办法》中保留了有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考虑到我国已发布了有关产品包装物标识要求的国家标准,因此,《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有关产品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Q3.《管理办法》中要求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而原办法中则称之为“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请问两种说法有什么区别?
答:《管理办法》规范了限用物质的表述,不影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Q4.《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
答:《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Q5.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还是以投放市场的时间为准?
答: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的。即:相关方应确保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中,生产日期是指产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
Q6.对于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也应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吗?是否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有关?
答: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相同,实施时间都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没有关系。
Q7.《管理办法》中多处提到了“应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不得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请问这些主要指的哪些标准?这些标准是否必须执行?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是指以下标准(包括标准修改单):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
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
3.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26125-2011,IDTIEC62321:2008);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GB/T29783-2013)。
上述标准均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Q8.《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中提出了环保使用期限的概念,环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
答:根据《管理办法》中的定义,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用户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安全使用期限与环保使用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环保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安全问题常常伴随着一些有害物质外泄的问题。
Q9.电器电子产品结构复杂,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由企业自行制定,并鼓励各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企业也可参考《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SJ/Z11388-2009)中的方法确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一般情况下,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该产品中环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时间期限为准。
环保使用期限的确定不需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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